日前,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具体了几类不划入《药品目录》 的药品,还包括:主要起清热起到 的药品;不含国家贵重、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药材 的药品;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药品;主要起强化性功能、化疗皮肤炎、节食、美容、戒烟、戒酒等起到 的药品,等等。该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所附: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前进健康中国建设,确保参保人员基本用药市场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效益,前进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的意见》,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的确认、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 的缴纳、管理和监督等,限于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订《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全称《药品目录》)展开管理,合乎《药品目录》 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纳。
《药品目录》实施通用名管理,《药品目录》内药品 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归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纳范围。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坚决以人民为中心 的发展思想,贯彻确保参保人员合理 的用药市场需求;坚决“健基本” 的功能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用药确保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坚决分级管理,具体各层级职责和权限;坚决专家评审,适应环境临床技术变革,构建科学、规范、细致、动态管理;坚决中西药锐意,充分发挥中药和西药各自优势。 第五条《药品目录》由卷首、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五部分构成。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修编 的药品单列。为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性和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效益,《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 的医保缴纳条件展开限定版。 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创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体系,制订和调整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用于和缴纳 的原则、条件、标准及程序等,的组织制订、调整和公布国家《药品目录》并编成统一 的医保代码,对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工作展开管理和监督。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不受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分担国家《药品目录》调整 的明确的组织实行工作。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制订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政策措施,负责管理《药品目录》 的监督实行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 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 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划入省级医保缴纳范围,按规定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行。 专责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管理《药品目录》及涉及政策 的实行,按照医保协议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用药不道德展开审查、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及时承销和缴纳医保费用,并分担涉及 的统计资料监测、信息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药品目录》 的制订和调整 第七条划入国家《药品目录》 的药品应该是 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后,获得药品登记证书 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以及按国家标准炮制 的中药饮片,并合乎临床必须、安全性有效地、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反对符合条件 的基本药物按规定划入《药品目录》。 第八条以下药品不划入《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清热起到 的药品; (二)不含国家贵重、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药材 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药品; (五)主要起强化性功能、化疗皮肤炎、节食、美容、戒烟、戒酒等起到 的药品; (六)因被划入医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分开收费 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尤其情况下 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不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尤其规定情形 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合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 的药品。
第九条《药品目录》内 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经专家评审后,必要调至《药品目录》: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消、注销或者吊销药品批准后证明文件 的药品; (二)被有关部门列为负面表格 的药品; (三)综合考虑到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指出风险小于收益 的药品; (四)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转入《药品目录》 的药品; (五)国家规定 的应该必要调至 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药品目录》内 的药品,合乎以下情况之一 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至《药品目录》: (一)在同化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显著偏高且没合理理由 的药品; (二)临床价值不清楚,可以被更佳替代 的药品; (三)其他不合乎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 的药品。 第十一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创建完备动态调整机制,应以每年调整一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保药品确保市场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的收支情况、承受能力、目录管理重点等因素,确认当年《药品目录》调整 的范围和具体条件,研究制订调整工作方案,依法征询涉及部门和有关方面 的意见并向社会发布。
对企业申报且合乎当年《药品目录》调整条件 的药品划入该年度调整范围。 第十二条创建《药品目录》管理制度与医保药品缴纳标准(以下全称缴纳标准)交会机制。
除中药饮片外,应以新的划入《药品目录》 的药品实时确认缴纳标准。 独家药品通过管理制度谈判 的方式确认缴纳标准。
非独家药品中,国家的组织药品集中于订购(以下全称集中于订购)中选药品,按照集中于订购有关规定确认缴纳标准;其他非独家药品根据管理制度竞价等方式确认缴纳标准。 继续执行政府定价 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缴纳标准按照政府定价确认。
第十三条中药饮片使用专家评审方式展开调整,其他药品 的调整程序主要还包括企业申报、专家评审、谈判或管理制度竞价、发布结果。 第十四条创建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总称企业)申报制度。根据当年调整 的范围,符合条件 的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递交适当 的资料。递交资料 的明确拒绝和办法自行制订。
第十五条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的组织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面专家,对合乎当年《药品目录》调整条件 的全部药品展开评审,并明确提出如下药品名单: (一)建议追加划入《药品目录》 的药品。经专家评审后,符合条件 的国家的组织集中于订购中选药品或政府定价药品,可必要划入《药品目录》;其他药品按规定递交药物经济学等资料。 (二)原《药品目录》内建议必要调至 的药品。
该类药品必要从《药品目录》中调至。 (三)原《药品目录》内建议可以调至 的药品。
该类药品按规定递交药物经济学等资料。 (四)原《药品目录》内药品建议调整限定版缴纳范围 的。其中增大限定版缴纳范围或者不断扩大限定版缴纳范围但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影响较小 的,可以必要调整;不断扩大限定版缴纳范围且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影响较小 的,按规定递交药物经济学等资料。 第十六条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的组织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面专家积极开展谈判或管理制度竞价。
其中独家药品转入谈判环节,非独家药品转入企业管理制度竞价环节。谈判或者管理制度竞价顺利 的,划入《药品目录》或调整限定版缴纳范围;谈判或者管理制度竞价不顺利 的,不划入或调至《药品目录》,或者未予调整限定版缴纳范围。
第十七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确认并印发《药品目录》,发布调整结果。 第十八条应以谈判药品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协议期内,如有谈判药品 的同通用名药物(仿造药)上市,医保部门可根据仿造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 的缴纳标准,也可以将该通用名划入集中于订购范围。协议届满后,如谈判药品仍为独家,周边国家及地区 的价格等市场环境并未再次发生根本性变化且并未调整限定版缴纳范围或虽然调整了限定版缴纳范围但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影响较小 的,根据协议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开支(以医保部门统计资料不尽相同)与谈判前企业递交 的支出影响分析展开对比,按涉及规则调整缴纳标准,并续约协议。
明确规则自行制订。 第十九条对于因改名、新种等原因必须对药品 的目录归属于展开确认 的,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程序展开确认后公布。 第二十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编成国家医保药品代码,按照医保药品分类和代码规则创建药品编码数据库。
应以每季度改版一次。 第三章《药品目录》 的用于 第二十一条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应以按照缴纳标准必要挂网订购。协议期内,谈判药品 的同通用名药品在价格不低于谈判缴纳标准 的情况下,按规定挂网订购。
其他药品按照药品招采有关政策继续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符合临床必须 的前提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需优先配有和用于《药品目录》内药品。
逐步创建《药品目录》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有联动机制,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药品目录》调整结果及时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展开调整和优化。 第四章医保用药 的缴纳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用于《药品目录》内药品再次发生 的费用,合乎以下条件 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纳: (一)以疾病诊断或化疗为目 的; (二)临床、化疗与病情吻合,合乎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版缴纳范围; (三)由符合规定 的定点医药机构获取,救护、救治 的除外; (四)由专责基金缴纳 的药品费用,应该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 (五)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 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国家《药品目录》中 的西药和中成药分成“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甲类药品”是 临床化疗必须、用于普遍、疗效清楚、同类药品中价格或化疗费用较低 的药品。
“乙类药品”是 可可供临床化疗自由选择用于,疗效清楚、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化疗费用额低 的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划入“乙类药品”管理。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国家规定划入《药品目录》 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划入“乙类药品”管理。 中药饮片 的“甲乙分类”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认。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用于“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的缴纳标准及承担办法缴纳;用于“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的缴纳标准,再行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行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的承担办法缴纳。 “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 的比例由省级或专责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认。 第二十六条缴纳标准是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用于《药品目录》内药品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纳药品费用 的基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依据药品 的缴纳标准以及医保缴纳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缴纳药品费用。缴纳标准 的制订和调整规则自行制订。 第五章医保用药 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强化《药品目录》及用药政策实施情况 的监管,提高医保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不应完善的组织机构,完备内部制度规范,建立健全药品“入、售、遗”仅有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提升医保用药管理能力,保证医保用药安全性合理。 第二十九条将《药品目录》和涉及政策实施责任划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内容,增强用药合理性和费用审查,定期积极开展监督检查。
将医保药品补药率、非医保药品使用率等与定点医疗机构 的基金缴纳挂勾。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实施医保用药管理政策,遵守药品配有、用于、缴纳、管理等方面职责 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创建目录内药品企业监督机制,引领企业遵从涉及规定。
将企业在药品推展用于、协议遵从、信息上报等方面 的不道德与《药品目录》管理挂勾。 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工作主动拒绝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强化专家管理,完备专家产生、利益规避、责任追究责任等机制。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完备滋扰检举处置、利益规避、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实施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对于调到或调至《药品目录》 的药品,专家应该递交评审结论和报告。
逐步创建评审报告公开发表机制,拒绝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卷首是 对《药品目录》 的选曲格式、名称剂型规范、栏中等内容 的说明和解释。 西药部分,收载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中成药部分,收载中成药和民族药。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收载谈判协议有效期内 的药品。 中药饮片部分,收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缴纳 的饮片,并规定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纳 的饮片。 第三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参考本暂行办法,在国家规定 的权限内,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药品目录》 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五条再次发生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 的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临时调整或许可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临时调整医保药品缴纳范围。 第三十六条应以《药品目录》仍然追加OTC药品。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说明,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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