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但合理 作者: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店内餐饮网络平台美团近日在缴纳手段中中止了支付宝。面临抨击,美团首席执行官(CEO)王兴驳斥说道“淘宝为什么还不反对微信缴纳”。又一轮美团吃饱了么“缴纳大战”打开。
众所周知,支付宝和美团 的背后是 阿里和两大互联网商务巨头,这件事情或许有二者角力 的意味。但这场纠纷 的评判并不牵涉到两巨头之间谁是 谁非,因为同一个道理是 彼此相互限于 的:商家有权自由选择缴纳工具。
互联网商务中非接触式交易 的特性天然回避了现金交易 的选项。在互联网市场成熟期 的进程中,各家缴纳工具也次第经常出现。支付宝曾多次是 国民级 的互联网缴纳应用软件,但随着移动互联网 的普及,微信缴纳也最少取得了平起平坐 的地位。除此以外,主要商业银行皆早已获取了便利 的电子支付手段。
还包括“美团缴纳”在内,又有数百家小型 的第三方支付工具独立国家不存在。 故而,尽管支付宝和微信 的市场优势显著,但互联网缴纳业本身是 一个活跃、多元、对外开放 的市场,谁都不是 总有一天、理所当然地有一杯羹。
电子支付对消费者而言,是 免费 的,对商家而言,是 收费 的。一个商家自由选择拒绝接受哪些缴纳工具,就跟从哪家工厂进口商,到哪家平台销货一样,是 一个商业得失自由选择。
实践中,多数商家不会拒绝接受支付宝和微信,这是 对它们 的市场地位 的接纳或者说“屈服”,但不相等说道商家有法律义务或道德义务来拒绝接受“巨头”。忽略,如果每个商家要“必选”与巨头交易,才是解释巨头 的市场独占地位烧结,竞争者机会失去,这才是 更加危险性 的市场现象。
商家拒绝接受特定缴纳工具,也谈不上伤害消费者权益。 一来,消费者没非要用于某种互联网缴纳手段 的权益。消费者有权取得货真价实 的商品或服务,在我国境内有权以人民币缴纳,在线下交易时也有权以现金支付,但没哪条法律、哪条法理能反对消费者非要用于某种互联网缴纳工具 的权利。
实践中,任何商家拒绝接受 的缴纳工具都是 受限 的。市场上 的大小互联网缴纳工具数以百计,比如美团缴纳在功能上也是 能用作百货平台 的,如果美团不必支付宝是 伤害消费者权益,那百货平台不终端美团缴纳、淘宝不终端微信缴纳,岂不 更加该管管了?一家实体店若拒绝接受任何互联网缴纳工具,岂不 侵犯了更加广大消费者 的权益? 二来,消费者会因为特定缴纳工具有限,而实质忍受几许伤害。
诚然,有 的美团用户有可能支付宝中余额较多,而不会因此深感不便。但市场自由选择本身是 充份多元 的,无论是 觅餐饮平台,还是 把银行卡余额转至别 的缴纳工具,或必要初始化银行卡缴纳,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皆不艰难。这不比从甲银行卡领工资,到乙银行卡还信用卡或还贷款更加困难。
特定商家拒绝接受特定缴纳工具,也谈不上市场被混杂、甚至经常出现“平行世界”。市场活力本来就在于合纵连横 的版图变化。
如果真为实在缴纳工具市场过于“内乱”,那思路也应当是 让缴纳工具互联互通。就像本世纪初,商场要为有所不同 的银行卡配有有所不同 的刷卡(POS)机,并不方便,但也没有人敦促每家都最少得装仅次于 的银行 的卡机。最后是 银联经常出现,构建了“一卡通”,既为消费者获取了便利,也为小银行获取了更好 的竞争机会。
当然,用户多 的缴纳工具虽然不产生法律权利,但依然具备市场力量。美团此举,也许“任性”,是 否对自己利大于弊,有可能还必须仔细观察。但这归属于当事商家自身 的决策。他人旁观才可。
指出市场份额大者就有权“四处通行”,是 反竞争 的观点、最后也危害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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